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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的COVID-19措施规定的IP截止日期延长

分类:行业动态 512

随着COVID-19流行病的影响继续蔓延,越南政府已采取严格措施,在各种机构和当局的帮助下制止了疫情。与此相关,越南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3月31日发布了第5277 / TB-SHTT号通知(第5277号通知),列出了旨在将其官员和知识产权的健康风险降至最低的若干措施。从业者和申请人,同时为权利人创造有利条件,以在越南建立工业产权的程序中履行其权利和义务。

5277号通知涉及的主要问题是某些截止日期的延长。具体而言,该通知的内容如下:

(i)于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到期的程序,涉及建立工业产权客体权利的程序期限(优先权要求,文件补充,对知识产权局的决定的回应/通知,保护权有效期的延续和延长,费用的支付以及上诉申诉的提交)将自动延长至2020年5月30日。

(ii)在其他情况下,如果申请人在知识产权局确立工业产权对象权利的程序中在实施权利和义务方面仍受到COVID-19流行的影响,则该申请人可以要求[知识产权局]适用第01/2007 / TT-BKHCN号通告第9.4和9.5点中规定的客观障碍和不可抗力条款,并由第16/2016 / TT-BKHCN号通告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关于5277号公告内容的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第(i)项中的措词仅涵盖“确立工业产权”的程序,而不涵盖工业产权的所有方面。此外,通知的撰写方式可以理解为,它提供了可以享受该宽限期的工业产权程序的封闭列表,即,截止日期延长仅适用于要求优先权,提交所需文件的请求,对IP Office的决定/通知的回应,续展注册和维持专利有效性的请求,费用的支付以及上诉申诉的提交。因此,不确定将截止日期延长至2020年5月30日是否也将自动应用于以下过程:

提出无效请求;

提出续签许可协议的请求;

提交专利申请;

提出对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请求;

提交工业设计应用程序。

如果最后期限的延长未自动应用于上述程序,则权利持有人将需要提交证据以证明不可抗力和客观障碍,以支持其后期行动(如果有)。

此外,如果版权所有者主动要求延长期限,则不清楚是从实际期限还是从2020年5月30日开始计算新的期限。

推荐建议

由于上述程序存在不确定性,并且出于安全考虑,所有申请和请求仍可以通过邮寄和通过在线提交系统提交,因此出于安全考虑,建议版权所有者采取必要的措施,如果可能的话,将在实际截止日期之前从上述封闭列表中排除(例如提出商标无效请求)。

尽管应在有关行动的最后期限之前采取这些行动,但值得注意的是,支持此类行动的补充文件可享有上述宽限期,并可于2020年5月30日之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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